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经常发生的问题,笔者结合实践经验简单的谈一谈。其中主要设计问题有双倍工资、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以及拖欠工资等问题,关于仲裁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暂且不论。
首先,双倍工资支付问题。
双倍工资支付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是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第二是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上限为11个月。
其次,合同解除及经济补偿金问题。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非因工负伤、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待遇、工作强度等不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无理由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社会保险问题。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常见的有用人单位将社保包括在多发放的工资内,这种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有是劳动者为多得工资,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用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其实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法定的义务是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的,即便是约定不用缴纳,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民事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故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保的条款系无效条款,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最后是关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拖欠与延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拖欠系恶意,简单的说就是用人单位有发放工资的资本而故意不发;延发是用人单位因为经营及其他客观情况,导致单位资金不足,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间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的行为。延发一般不具备恶意,属于正常的行为。恶意不发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延发劳动者不能据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经常遇到的问题,笔者浅谈的此处,笔者才疏学浅,望各位批评指正,不胜感激。
——北京大学 王飞
(文/ 王飞)